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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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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对方要求赔偿违约金,律师减少50%损失
文章来源:handler 时间:2017-11-03 05-23-36
委托人:朱某(被告)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9日,朱某与谢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地产物业代理服务部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顺德区**镇**居委会**街18号锦***3座503的房屋以人民币90万元的总价出售给谢某。谢某签订了合同,并在当天支付给朱某定金5万元。后朱某后悔,想把涉案房屋给自己住而非出售。但谢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朱某赔偿损失。因此朱某委托律所介入,要求与谢某解除买卖合同并减少损失。
代理过程: 2016年8月1日,委托人朱某委托律所代理本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委托人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先是协助委托人办理房屋抵押合同和登记,同时又注意搜集对方违约在先的证据,并及时将解除合同书通知发给对方。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逐一驳回了对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最终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办案律师的应诉请求,除返还定金外,减免了当事人50%的赔偿损失,驳回原告谢某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