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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成功辩护至8个月
文章来源:handler 时间:2017-11-03 05-05-23
被告:陶某某(女)
案情简介:陶某某,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XX酒吧营销总监,2015年6月1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2015年11月4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等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陶某某的办案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曹某某作为投资人注册成立XX酒吧,并担任了该酒吧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陶某某任营销经理。为吸引更多的顾客前来消费,提高酒吧的人气和营业收入,被告人曹某某等管理人员在明知有客人在酒吧内吸食毒品的情况下,采取默许、纵容的方式,容留客人在酒吧吸食毒品。被告人陶某某在明知客人存在吸毒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吸毒人员订台留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建议对陶某某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陶某某的办案律师在接受陶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对陶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陶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认真地为开庭作准备,最后成功的为被告人陶某某辩护至有期徒刑8个月。辩护意见如下:
1、陶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2、陶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陶某某造成的社会危害小。
4、陶某某系初犯、偶犯。
综上,建议对其判处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2015年12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陶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案情简介:陶某某,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XX酒吧营销总监,2015年6月1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2015年11月4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等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陶某某的办案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曹某某作为投资人注册成立XX酒吧,并担任了该酒吧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陶某某任营销经理。为吸引更多的顾客前来消费,提高酒吧的人气和营业收入,被告人曹某某等管理人员在明知有客人在酒吧内吸食毒品的情况下,采取默许、纵容的方式,容留客人在酒吧吸食毒品。被告人陶某某在明知客人存在吸毒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吸毒人员订台留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建议对陶某某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陶某某的办案律师在接受陶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对陶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陶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认真地为开庭作准备,最后成功的为被告人陶某某辩护至有期徒刑8个月。辩护意见如下:
1、陶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2、陶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陶某某造成的社会危害小。
4、陶某某系初犯、偶犯。
综上,建议对其判处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2015年12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陶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