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某某
案情简介:曾某某,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6年3月4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曾某某的办案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1月15日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XX公寓内容留吸毒人员龙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2015年11月19日,曾某某在大沥镇黄岐广佛路边向他人购买了1500元冰毒带回住处。次日凌晨,曾某某在住处再次容留龙某某一起吸食冰毒。3时许,警察到现场抓获曾某某、龙某某,当场在曾某某身上起获疑似毒品四包,在住处内起获吸毒工具一批。经鉴定,从曾某某处起获的白色晶体粉粒3包,净重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要求判处2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曾某某的办案律师在公安阶段接受曾某某家属的委托,对曾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曾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认真地为开庭作准备;在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
1、被告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持有的毒品系自己吸食,没有流入社会,不会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
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二、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
1、被告人的容留行为存在一定的被动性。
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3、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应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5、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且当庭认罪。
三、量刑建议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小,以及人身危险性不大,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2016年3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在量刑上对曾某某所犯的两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完全实现了辩护目标。
版权所有 © 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6109254号 电脑版 | 手机版
联系人:梅律师 电话:18529160888 020-83224590 邮箱:mei1300686031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