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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多次盗窃,辩护至缓刑
文章来源:handler    时间:2017-11-03 05-04-51

    被告:詹某某

    案情简介:被告人詹某某,女,1988年6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普宁市,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5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等人犯盗窃罪。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詹某某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詹某某的办案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女)、吴某某(女)、詹某某(女)、伍某某(女)从广州市租车到佛山市禅城区,四人相互配合,通过与店员谈话、转移注意力的方法,先后在三家店铺内各窃取苹果手机一台,后在四被告人准备回广州市时被截获,经鉴定共值人民币190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詹某某判处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办案律师在接受詹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对詹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詹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庭审时积极发表辩护意见:
1、詹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盗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的亲属另行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对其判处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2015年10月28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詹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詹某某于宣判当天已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