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某某
案情简介:丁某某,男,1966年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另有被告人:周某某,女,系丁某某妻子。
公诉机关指控: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丁某某、周某某在南海区狮山镇某某路经营一间某某农庄,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出售红腹锦鸡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丁某某还于2016年2月份猎杀一只疑似鹰。同年4月1日,森林公安局在农庄内查获一批野生动物,经鉴定其中两只疑似鹰、一只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鹭鸟等共8只为国家“三有”及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南海区法院出示了抓获经过、物证,证人的证言和辨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丁某某的办案律师在法院阶段接受其家属的委托对丁某某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并积极阅卷、会见,核实证据,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1、丁某某一贯表现较好,这次犯案为初犯、偶犯。
2、丁某某所涉案件情节较轻、所涉野生动物数量极少,社会影响小,可以从轻处理,以教育为主。
3、丁某某没有因此而获利。
4、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
因此,建议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丁某某从轻处罚,判处8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2016年7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丁某某作出判决,丁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完全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另,周某某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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