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孙某
案情简介:孙某原为佛山市***管业有限公司电工,2011年入职,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两部分发放,用人单位未给其购买社保,至委托律所时,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已陷入困境,因此,孙某委托律所律师代理,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索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项目。
代理过程:律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搜集了能证明委托人工作年限、工资收入水平等的关键证据,为本案取得理想结果奠定了基础。
为尽快给委托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款,办案律师快速准备好立案材料,并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由于仲裁仅支持了办案律师部分主张,遂办案律师在整理好案情和相关证据后,积极提起诉讼,旨在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最大化。
经办案律师庭前充分的准备及庭上的举证,一审法院采纳办案律师观点,判决公司方应支付委托人42883.69元赔偿款,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虽公司方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但由于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未作出前,办案律师与委托人沟通,成功申请法院查封了用人单位名下财产。后续办案律师又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多次磋商,最终达到了使其主动履行了款项给付义务的目的,取得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从2016年9月12日起正式解除;
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8125.28元;
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1873.64元;
4、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高温津贴1994.85元;
5、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8月份工资1811.20元及2016年9月份工资1454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如下判决:
1、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年休假工资1873.64元予原告孙某;
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温津贴1994.85元予原告孙某;
3、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750.00元予原告孙某;
4、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8月工资1811.20元、2016年9月工资1454.00元予原告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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