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王某(申请人)
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2月17日入职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处,任职木工一职,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王某的月工资:固定工资4000元/月+加班费。另外,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未为申请人王某缴纳社保,也未与申请人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4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申请人王某在车间操作台锯加工产品过程中受伤。现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拒绝赔偿申请人王某任何费用,故申请人王某委托律所律师代理本案。
代理过程:2016年7月1日,律所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办案人员在了解案情之后立即制定方案,由于委托人王某缺乏法律意识,许多证据尚未收集固定,因此,办案律师指导王某收集银行流水、病历材料、厂牌等书面证据。待时机成熟就立刻向南海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劳动仲裁立案后,委托人王某向办案律师反应其急需该笔赔偿款,为早日帮委托人获得赔偿款,办案人员,一方面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做好诉讼准备,另一方面,及时同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及仲裁委沟通,经过办案人员多次上门沟通、反应情况,仲裁委终于同意组织双方调解,虽然第一次调解不成功。但是办案人员并不气馁,被拒后再一次到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处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委托人获得了工伤待遇赔偿款,共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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