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陈某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于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与被告王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共1220000元,通过转账的形式将款项借给王某,期间又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借款40000元给王某,合共借款1260000元。但由于王某自借款以来只偿还了170000元,并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借款,因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讨未果,陈某遂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理过程:庭审中,原告提供四份个人借款合同以及银行流水账单以证明其出借款项的事实,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给其的款项性质是做生意的货款不是借款,并提供了案外人手写的利润分配方案电子照片、微信、QQ聊天记录以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作为证据。
原告代理律师根据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1、案外人手写的利润分配方案电子照片打印件上面没有原告的签名,真实性存在异议;2、微信、QQ聊天记录打印件不能证明聊天人的身份,不予确认;3刑事判决书没有原告陈某,与本案没有关联。法院均予以认可。最后,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而被告提出的案中款项的性质是生意货款的主张因举证不能,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按王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清偿剩余借款109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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