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梁某
案情简介:委托人梁某2014年7月14日下午15时,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均安镇南沙大桥经南沙大桥底往中顺大围基围方向时,与被告陈家成驾驶被告胡志栓所有的制动系、灯光系不合格的轻型厢式货车粤XHV313相撞,造成委托人受重伤。本案焦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对于当事人的脑部是否有重大影响,精神赔偿金的数额是否会得到支持?
委托人于2015年2月委托律所,律所办案律师经过查阅材料,仔细分析和讨论案件的突破点,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均负有同等责任,办案律师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出委托人的伤残等级为10级,办案律师同时为委托人争取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2人、儿子1人)。最后法院也支持了办案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办案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委托人争取应得的赔偿共112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