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杨某
案情简介:2015年2月12日10时45分许,陈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西苑绿茵大道由西苑堤围(南)往西苑门口(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西苑绿茵大道西苑门口对开路段处,遇杨某(杨某环抱着其孙女张某)由轻型普通货车行驶方向的左侧(西)往右侧(东)步行横过机动车道,过程中轻型普通货车车头右侧与杨某身体发生碰撞,致杨某倒地时脱手将其孙女张某掉落地面,造成杨某和张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佛顺公交认字(滘)[2015]第B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和陈某谋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律所接受杨某的委托后,马上开展工作。积极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行政复议,并与伤者杨某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杨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办案律师远赴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经过北滘法庭开庭审理,在证据薄弱的情况下,办案律师为当事人力争城镇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款。律所最终为当事人杨某和张某争取以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款,得款81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