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唐某(原告)
案情简介:唐某于2013年3月入职佛山市**钢铁公司处,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前期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2014年1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佛山市**钢铁公司继续聘请唐某从事销售岗位工作,但至今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6月9日,**钢铁公司无理由单方辞退唐某,并拖欠唐某工资(销售提成)共计117162元整。唐某多次催促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均遭到公司的拒绝。遂唐某将佛山市**钢铁公司诉至法院。
代理过程:2016年6月14日,律所律师接受唐某的委托代理该案,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二倍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等。办案人员在了解案件之后立即制定方案,由于缺乏公司违法解除委托人唐某的证据,冒然起诉将导致无法收集证据等风险,因此办案人员详细指导委托人唐某收集了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同时在录音过程中,除对违法解除事实进行固定,还将拖欠工资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待时机成熟就立刻向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庭审中,公司否认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还捏造了唐某自动离职的证言证明,对此办案律师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辞退委托人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由于仲裁委没有全额支持办案律师诉求,办案律师于是积极提起诉讼。一审在庭审前,对方提出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给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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