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段某(原告)
案情简介:原告段某于2009年入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卫生洁具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是排钻组手工,每月平均工资5494.19元。2015年6月2日16时左右,原告在工作过程中,铁钉反弹,致右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段某即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送院诊断为“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硅油眼、右眼无晶体眼”。后经佛山市高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为六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2016年5月3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原告段某向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逾期未裁决证明。自工伤发生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给原告段某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更是不愿意赔偿任何的医药费,委托人段某面临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委托人感到无助与彷徨,遂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理过程:律所律师接受段某的委托后,经过深入研究,通过详细分析案件的情况和双方的证据,科学合理制定办案方案,因委托人证据意识薄弱,委托时处于被动,后经办案律师大量的调查取证,大量收集有利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办案律师在确定劳动关系后立即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因仲裁委超过法定时限也不裁决,办案团队协商一致马上向高明区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司方施压,因此律所律师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积极与对方公司沟通协商,多次与对方陈述案件的厉害关系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办案律师前期大量的谈判协商工作,最终说服公司方放弃企图提起二审诉讼拖延时间并接受办案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争取到工伤赔偿26元,最终达到委托人的预期目的,大大减少委托任的诉讼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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