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谢某
案情简介:佛山市高明**建筑公司承包了佛山市高明区**豪庭的工程建设项目,后将工程发包给了苏某,苏某又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将工程再转包给赵某,赵某聘请了谢某进行工程的外墙粉刷工作。2015年8与2日下午,由于谢某自己搭的踏板突然折断,不慎摔伤致右三踝骨折,后评定为10级伤残。由于谢某本来就刚去工作没几天,并且与直接负责人没有联系,因此谢某面临索赔无门的结果。
代理过程:律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原告谢某根本就不清楚本案的被告信息,因此确定本案的诉讼主体就成为了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律所律师于是通过多方调查取证确定了四个被告的信息。在原告谢某伤情稳定后,律所律师带其到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评定为拾级伤残等级。因原告是购买了工程意外险的,通过律师的介入,获得工程意外险的赔偿共3万元。
经过律所律师的努力,一审判决被告需按城镇标准赔偿原告101311.14元,但被告认为原告已获得的三万元工程意外险赔偿应从中扣除,为此被告提起再审,但再审申请被驳回。再审生效后,律所律师尽快申请执行,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款:按照城镇标准判决被告需赔偿101311.14元,并从意外保险中获得30000元的保险赔偿。现本案全额执行完毕,当事人共获得131311.14元,取得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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