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戚某
案情简介:戚某是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司机一职。2016年10月20日晚,戚某驾驶拖挂车准备到花都区炭步镇码头装货,途经某加油站路段准备右转弯时,追尾撞到前方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大货车,导致戚某受伤。随后戚某被送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小腿损伤,失血性休克,脾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胰体挫裂伤,肝挫裂伤,肝圆韧带撕裂伤,大网膜、小网膜挫伤并血肿形成,左髋关节脱位并髋臼边缘撕脱性骨折。后经鉴定为工伤四级。因与公司协商无果,戚某原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
代理过程:2017年3月23日,委托人戚某委托律所律师代理本案。办案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戚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交通事故,有权要求公司方支付委托人因工伤导致的各项损失。
在明确办案思路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开展相关的搜集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证据的工作,用于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通过四级伤残鉴定的赔偿计算标准,主张公司赔偿款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安装辅助器具、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一百六十万余元。但实际上,由于当事人与公司曾签订合伙协议,其收入应是“工资+利润”,因此对方公司并不同意我方主张的赔偿款,并私下联系当事人与其进行协商,以期能动摇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想法,说服其直接接受公司提出的数额较低的赔偿方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律师多次与戚某及其兄弟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为其明晰其中存在的相关法律关系。因走劳动仲裁程序耗时较长,我方办案律师在经过多次沟通得知当事人希望尽快得到赔偿金额的要求后,马上连夜开展工作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调整办案方案。经过叁次当面与公司协商谈判,起草调解协议等努力,最终成功在仲裁案立案前促成戚某与公司达成调解: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2、公司分期支付72万元用于赔偿戚某因工伤导致的各项损失,第一期款360000元于2017年7月11日前支付,余款360000元自2107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72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公司应按期支付款项,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经戚某电话催告后3日内仍未支付即构成违约,应向戚某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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