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李某
案情简介:李某1999年9月2日出生,2014年2月1日开始进入某鞋材厂处进行工作,入职时未满16周岁。公司的工资是通过现金发放,并且是以另外一个公司的名义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2014年10月31日,李某在工作的时候受伤,经诊断为右食指损毁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对此事的处理态度消极,李某面临索赔无果的情况,于是拿起法律武器,希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理过程:因为对方公司主体比较混乱,打卡、工资发放等都是由不同公司操作,因此律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是通过调查取证,获得了公司的信息,确定了案件的诉讼主体。
随后,办案律师确定了以非法用工的方案提起仲裁。在仲裁阶段,案件中止了审理,案件移送给了南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出具调查意见是:该企业并未招用过李某,违法事实不存在,律师要求对方支付非法用工赔偿的依据不足,故仲裁驳回了律师所有的仲裁请求。这个时候,当事人慌了,也觉得没希望了,但是办案律师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提起了一审诉讼。
后来,经过去医院进一步调查取证,律师发现对方公司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曾在医院为当事人签署过《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手术同意书》,可是对方对此并不承认。但随着律师进一步对比发现,这签名实际与之前在仲裁阶段中《询问笔录》的对方签名是完全一致的,由此可以推定他当时在事故发生以后确实有以作为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到医院负责处理本次事件,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也就是说明双方的用工关系是成立的。
因此办案律师从巧妙的法庭询问、笔迹方面着手去打破案件,并申请了笔迹鉴定,另辟蹊径,通过笔迹来间接证明监察的询问笔录与医院的《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是同一人签的,签名也是一样的,以此证明了双方的用工关系,并最终获得成功。一审支持了办案律师的诉请,确认双方非法用工关系,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共10122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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