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陈某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女方)与被告厉某(男方)于2004年通过网络认识,于2006年1月1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登记结婚。2006年5月1日双方生育长女,2010年9月25日生育次子。后因二人感情基础薄弱,家庭生活不幸福,原告为摆脱在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家庭关系,开始新的生活,于2015年9月16日委托外所提起离婚诉讼,并向中院上诉,但法院判决不离婚。夫妻双方自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日开始,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互不联系。现半年期限已过,原告陈某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争取女儿抚养权并分割夫妻财产,包括两间房子、3辆车及两家公司的股份分割。
代理过程:2016年9月21日,当事人陈某委托律所代理本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但由于当事人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不判离,而导致其对离婚诉讼及律师都处于敏感、难信任的状态,沟通难度非常大,办案律师为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多次与当事人当面交接案情,详细为其讲解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并结合其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最终成功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为更好地达到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办案律师全力指导当事人搜集好有利的相关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两次开庭期间,办案律师积极与法官进行案件、财产分配的沟通,并主动与对方协商财产的分割问题,最终达到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成功离婚、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并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获得折价补偿款共28451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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