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詹某(原告)
案情简介:原告为其小型客车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间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伤者陆某两处十级伤残,三辆机动车受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了伤者的医药费、原告自己及其他两辆受损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当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和车辆损失的时候,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畴,拒绝赔偿。
最后,原告委托律所律师处理。办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并认真的研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及时提起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去论证保险公司以驾驶未上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最后得到了支持,全额获得了赔偿,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