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梁某(原告)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1日,原告驾驶五菱牌普通客车行驶至广昆高速公与奥迪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03111414号认定: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方不负事故责任。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5月17日,原告共支付双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维修费、施救费等共计62680元。事后,原告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索赔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实习期上高速属于保险免赔范围拒绝赔偿该笔保险金。
代理过程:2015年5月20日律所接受梁某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接案后经办案律师分析:该案当事人是主责,又违反了实习期不得上高速的规定,存在败诉风险。办案律师先进行调解,后进行诉讼。但保险公司坚决不予赔偿,本案最终于2015年9月11日在法院开庭,9月15日判决完全支持办案律师诉请,顺利争取回6万多元赔偿,完全达到了委托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