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高某
案情简介:高某于2016年1月22日X时X分左右驾驶小型轿车沿大良**路,由西往东行使,行至事发地点时,因迎面而来的车辆打闪光灯,亮度过大,高某自然而然地踩了刹车。因当时天雨路滑,车辆打滑失控不幸撞上停在一旁小型轿车后,后面来的小型越野客车也接着撞上高某的车尾。三车碰撞后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坏,无人员伤亡,但因当时情况特殊,三辆车上的人员情绪激动,发生激烈争吵,因此民警也到了现场处理。到场民警为避免争吵升级便让车主安抚各自的朋友,高某仪便将自己情绪激动的朋友带至距离事发地点两百米处的维修厂里,其从维修厂出来以后发现交警与其他人员均不在现场,遂回家等消息。因为交警到场处理时,一直没有看到高某,认为其逃逸,便认定其负该起交通事故全责,以及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以及扣12分。
代理过程:律所律师接受高某委托后,深入了解案情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取证,随后积极联系交警,及时对该处罚申请了听证,并且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提起了复核。在听证中,律所律师极力为当事人申诉,并且上交通话记录等证据,对交警认定委托人逃逸的证据予以质证力证委托人并无逃逸的违法行为。最后顺德交警大队在听证后认为委托人逃逸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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