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潘某(原告)
案情简介:2016年6月4日,潘某骑自行车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广场对开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被被告方某驾驶的小汽车撞伤,事后潘某被送往佛山市绿康医院治疗。佛山市交警在2016年6月4日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承担全部责任。
潘某找被告方某理赔,但由于被告一方某在被告二**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保额为50万的商业险,因此被告一方某以其已经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为由而拒绝赔偿,原告遂委托律所代理此案。
代理过程:律所于2016年7月14日接受潘某委托代为处理该案。办案人员在接案后先与方某协商谈判,之后又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洽谈,但皆无果,遂起诉了被告一方某及被告二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后,再按商业险的标准赔偿。另外,由于案件发生在广东,很多案件都会适用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但因为潘某本身是浙江人,遂我方积极主张按浙江省的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最终比广东城镇标准多争取到10万元的赔偿款。最后,法院支持了办案律师的全部请求,当事人获得赔偿25.7万余元,当事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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